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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矿藏发生伤亡是生产事故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0


长期以来,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止。何谓非法采矿,准确地说,就是采矿人未经政府许可的开采行为,其本质是盗窃,是刑事犯罪。但是,人们一直没把这类盗窃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引发的事故与合法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区别开来,甚至还将其当成生产事故来处理,这兴许就是非法采矿屡禁不止的又一个深层次原因。试想,如果把窃贼在翻越高墙偷盗文物时因没拴保险绳而摔死的案件,也当成登高作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来处理,这能服人吗?
  盗采矿产不是个别现象,在盗采过程中受伤致残致死的事也频频发生,且各有隐情。若是不存在雇工的个人盗采,发生伤害咎由自取;如果是有雇工的组织盗采,虽然雇主并不直接下井,但比个人盗采性质更加恶劣,是典型的盗窃国家资源的犯罪行为,包括无证矿和证照不全矿的擅自生产,都应视为盗采,其组织者和受益者均应受到法律制裁,发生事故导致伤亡,不应以生产事故一视同仁。例如南丹“7·17”特大事故矿主黎东明等人,压根就不具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资格,却被定此罪,这是值得商榷的问题。因为,黎东明们是非法矿主,其造成事故的前提是非法盗采国有矿产资源。黎东明所犯诸罪,应该往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上靠,而盗窃罪还不是一般的盗窃罪,是组织类似黑社会性质的盗窃团伙,公开盗窃稀有资源,其性质比盗窃文物严重得多。这不是一个单纯的罪名问题,这是一个由于因果关系混淆,会产生诸多副作用的复杂问题,是一个应该建立课题进行研究的大问题。

不法者岂能有合法待遇
  盗采之所以禁而不绝,个中名堂很深。因为在没发生事故时,不法矿主发财,且无人过问,企业还成为事实上的法人。一旦发生事故,矿主想方设法隐瞒私了,即使事情败露,还会意外地获得一个名份,即会被按照合法企业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由安监部门进行。这等于给非法者以合法待遇。就拿黎东明来说,他的企业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他的企业又实实在在的存在着,而且存在了10多年,采矿和冶炼的产值已超过10个亿,他个人没有因非法受到处罚,企业也没有被取缔,他的企业压根就没有进入政府的监管视野,因为他一开始就跟政府没有关系,所以他凭什么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发生了事故,然而他还是报告了…… 这就值得人们去深思。也许,把这个问题想通了,其他问题也都迎刃而解了。

盗采现象种种
  2004年7月28日,北京门头沟斋堂镇青龙涧村一口已经关闭的煤井发生塌冒,3名死亡的川籍非法采煤人员,到底是个人盗采还是受雇于人替人盗采,笔者没有看到相关报道,因此不好说他们的行为属于哪一类。我们不妨离开门头沟这个案例,对盗采现象作如下分析:一、如果遇难者有雇主,其雇主就涉嫌犯组织盗窃罪,首先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第一位的。关于这一点,还有下面两种情形,一是如果雇主只安排雇员下井,不提供安全的盗采条件,就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对遗属进行民事赔偿;二是如果雇主为雇员实施盗采提供了安全条件,就涉嫌过失伤害,也要承担对遗属的民事赔偿。赔偿后剩余的违法所得,应依法全部没收,并处罚金若干。二、受雇主之聘从事盗采作业的人,无论知情与不知情,其行为均应视为协从犯罪,只是在量刑时应注意有所区别。三、如果无雇主,应视为偷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的自我伤害。四、无论组织盗采还是个人盗采,若盗采之物有固定销赃处,其收购商与盗采者一旦成交,就构成了事实合同关系,就是利益共同体,对收购商应以收售赃物论处,因为他为犯罪目的的达到提供了条件,是这根犯罪链条上的重要环节,是这一犯罪企图的受益人。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说明,盗采之物不是拿来卖,而是单纯的采出来扔了,这就不是盗采资源,而是破坏资源,是性质不同的犯罪,对这种情况,一般人都能识别。只是应当通过立法来加以区别和确认。

因盗采死了多少人,谁都没法说清
  关于盗采现象,原劳动部一位事故调查专家曾说过,因为盗采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一种暗中操作的事,其过程是很危险的,出了事故一般都不敢说出来,到底因盗采死了多少人,谁都没法说清,也没法统计,而且还不能与瞒报相提并论,但它又很可能是瞒报的原因之一。他举例说,某地一合法大矿曾发生瓦斯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该矿也按规定和程序向上如实作了报告。事后,据当地人说,事故的死亡人数远不止上报的这些,因为事故也同时殃及那些与之打通后又遮掩起来的小窑。但他认为这不是瞒报,因为上报数字所反映的,只能是事故矿能够掌握的情况,而发生在地下的许多情况是没法掌握的。
  的确,现在,在国有大矿周围,有着数不清的小窑,这些小窑或明或暗,有些井口就在自家地里,甚至还有设在自家堂屋里的。像这样的企业,怎能达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连老板自身的安全健康都没有保障,还谈什么雇工的安全。这是令人担忧的事实,这样的违法企业不少,只是违法的程度不同罢了,触犯法律的具体内容不同而已。这些企业多数都是自生自灭,很少听说是因为存在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而被彻底关掉的。例如依傍大矿而生的小窑,一旦大矿出事,殃及自身,只好认命,不敢伸张,怕闹出去今后不准挖了,断了活人的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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