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得以公章未备案否定合同效力
邹X金与陈X深,X实业有限公司、王X英、崔X珍、陈X峰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X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显示的内容,X公司成立后,没有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章备案;X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一审法院委托X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可反映,X公司的两枚公章在公司年检、经营管理中均先后使用过。X公司主张合同上加盖的该枚公章系刘X亭私刻使用、X公司不认可,但就此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且与案件证据反映的内容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况且,陈X深作为与X公司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经济交往常理,客观上也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上加盖的公章系X公司使用的印章。至于X公司使用公章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因此,两枚公章对外均代表X公司,合同上加盖哪一枚公章,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