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写的保证书离婚时是否有效
王某与方某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夫妻之间时有矛盾发生,致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9月份,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2010年11月,王某向方某写了以下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方某,房产我和方某平分共有。”
但此后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左某于2011年5月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王某婚前所有的一座房产。庭审中,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但是王某主张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不同意将其个人婚前房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夫妻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适用法定制。
本案中,虽然该房产系王某婚前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王某所写的“保证书”就是对其婚前个人财产进行了约定,即约定将房产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只要是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多种多样。既然夫妻双方约定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方某自然有权要求分割。
另外,虽然这份保证书表面上只约定了分割王某的婚前财产,对方某的婚前财产丝毫未提,看起来好像有悖公平原则,但王某是为了维系婚姻而写了这份保证书,即为了保全自己所要的婚姻,并没有受到胁迫、威胁,更没有损害第三人的权益,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依法应当履行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