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抢劫”与“入户抢劫”
2008年1月15日晚6时许,被告人季某与随某等5人至某镇某村8组张某、刘某、牛某、王某4人(4人均为同乡)为打工和日常生活而合租的戴某的农民房,剪断门锁进入放布的房间欲将布偷走,后因被在隔壁房间睡觉的刘某、牛某、王某等人发现,遂当场采取言语威胁、用砖头砸人(致王某轻微伤)等方法,强行将布11余卷劫走,赃物价值人民币8107.5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季某犯抢劫罪(“入户抢劫”)。被告人季某的辩护人提出抢劫的场所是他人的集体宿舍,不构成入户抢劫。
知识小讲解
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八种抢劫行为必须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因此,进入合租房屋抢劫是否认定为“入户抢劫”对被告人季某等5人极其重要。而正确认定“户”的概念便能认定季某等5人的行为是否为入户抢劫。
那么刑法上的“户”是指什么呢?
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对“入户抢劫”的解释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由此可见,“户”应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功能特征:家居生活性。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户”是指人家,住户,即私人住宅之意。因此,户的功能特征表明“户”是指供人们日常生活起居和休息的场所,家居生活应是户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2、场所特征:相对隔离性。“户”的场所特征表现为户是一个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现代住宅,绝大多数处于相对封闭状态,而且采用一定的安全保障设施,他们不得非法进入。
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之一,是因为入户抢劫具备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和抢劫罪的双重罪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刑法对入户抢劫加重处罚的立法本意。但是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不能作扩大解释,以免不适当地加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另外,立法者规定“入户抢劫”而不是“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的本来意义。
因 此
“入户抢劫”中“户”的范围应限于用于(或主要是)用于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本案中的“户”是四被害人主要是为工作之便而不是主要为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合租的房屋,四被害人是同乡关系,不是家庭成员,彼此生活在同一房间,几乎没有个人隐私的空间。
综上,此房屋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户”, 被告人季某等5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因以普通抢劫罪定罪量刑。
转自E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