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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递未保价,只赔3倍邮费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5-09

        快递未保价,只赔3倍邮费

如果你的快递不小心丢了的话,谁该为此买单,又如何买单呢?这不,王某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案情简介

        消费者王某去缅甸旅游花1000欧元购买玉石一块,后让广州朋友加工成1个玉观音、2个玉佛,王某的广州朋友选择一家快递从广东寄到黄山,但忘记保价。货到徽州区某快递营业部后,送货员在送至王某的途中丢失。这家快递的营业员向王某作出解释,并提出按邮递费用的三倍赔偿,赔偿王某200元人民币,王某则要求赔偿购石款、加工费、邮递费。快递营业员告知王某说:“你没保价,经请示合肥领导,答复最高赔偿500元”。对快递公司的态度,王某非常生气,双方发生争执。11月21日王某诉至12315,请求维权。      徽州区消协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王某反映情况属实。快递负责人也承认丢失玉器是他们的责任,但指出王某的朋友邮递时没有保价,只能按《邮政法》有关规定即“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款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得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因此只能按王某邮递费的三倍赔偿。

快递公司的辩说对《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曲解,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搪塞。这种辩解不符合《邮政法》的本意。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快递公司错误地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内(非竞争性业务)的邮件损失赔偿”规定用来作为处理快递公司包裹损失赔偿的消费纠纷。

         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的业务分为“邮政企业普遍服务(非竞争性)业务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以外(竞争性)业务”。快递公司包裹货物快递业务属于竞争型业务,收费也是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实行市场价收费。  

那么,对王某被丢失的玉器该如何进行理赔?

律师认为:包裹丢失、损毁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其中的免责、限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同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快递公司未尽到及时安全送达快件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裁判结果

调解:工作人员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约定双方12月1日到区工商分局进行调解。经办人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调解。同时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答了不能按《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赔偿的法律依据,对当事人购买玉石未索要票据,邮递未进行保价提出了建议。

赔偿:当事人双方非常满意,相互谅解,最终达成协议。快递赔偿王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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