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32条增设了包括醉驾和飙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成为一个适用频率较高的新罪名。然而,醉驾入刑超过半年,酒驾、醉驾仍难禁止,“醉猫”禁而不止的原因是什么?不少公众将矛头指向“刑罚过轻”。
醉驾最高判拘役刑,宣判后要等到生效后才能收监,潜逃拒不归案之风是否会盛行?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法院)以其自今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受理的48宗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为样本,梳理了审判的考量过程和遇到的困惑。
【数据】48宗醉驾中严重醉酒36宗
在第一法院受理的48宗醉驾案中,被告人均为男性、无犯罪前科,年龄集中于20岁到40岁之间,大多数非广东省籍。多数人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值在120毫克以上,属于严重醉酒者。除了4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外,其他人员的都超过了100mg/100ml,最高的甚至达到334.47mg /100ml。其中,每百毫克血液中酒精值在120mg以上的为36宗,占全部案件的75%。而这些案件大多都附带有交通事故发生,在本院受理的48宗醉驾案件中,只有5宗案件没有附带交通事故。
绝大多数的案件发生于晚上6时至凌晨6时这个时间段,相对集中的事故发生地为休闲娱乐场所附近路段。涉案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共33人,占全部被告人的68.75%。
【量刑】没有一宗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此前本报曾报道,广州审结50宗醉驾案18人获缓刑2人免罚,醉驾案的审理被质疑“刑罚过轻”。从“醉驾一律入刑”的立法精神,到出现缓刑、免刑、拘役以及情节显著轻微不入罪四种处罚结果。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之间落差,一时备受各界关注。
依据刑法,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醉酒的判断以公安机关所收集的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标准。“不考虑被告人之不同的酒精耐受能力。只要认定为醉酒驾驶,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法院指出,没有一宗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在第一法院审理的48宗醉驾案件中,刑罚最重的为拘役四个月,刑罚最轻的为拘役一个月。其中,适用缓刑的有28宗,占已量刑完毕案件数量的65.12%。
缓刑在醉驾案件审理中“遍地开花”的质疑一直未见平息。为此,第一法院的解释是:危险驾驶罪属于轻罪,48宗案件中,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无累犯情形,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的适用条件。
第一法院做过统计,审理的醉驾案中,58.33%的案件都采用了简易程序审理,平均耗时在17天之内。审理过快是否造成“断案草率”?为此,第一法院强调,对于不适宜快速处理机制的醉案案件,如被告人不认罪的,或者在送达起诉书时明确表示要请辩护人的,第一法院视情况采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
【困惑】嫌疑人没逃逸算不算自首?
由于危险驾驶罪作为此次刑法修正案新颁布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先例可资借鉴,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第一法院指出,醉驾案件发生后,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的,是否构成自首存有争议。有的被告人是因严重醉酒意识不清而滞留,有的被告人可能却是出于认为构成犯罪而等候处理。
第一法院认为“不能一概认为被告人等候处理的就不能构成自首,应根据自首的成立条件,区别情况对待。”然而,法院也坦言,“自首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惑。”
【争议】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潜逃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宣判后不能立即逮捕,需等判决生效后才能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如期到案,则不存在交付执行问题。但是,一旦发生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潜逃的情况,司法机关如何处理则存在较大争议。
公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只能根据拘留证和逮捕证发布网上追逃,而不能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发布网上追逃。
人民法院则认为,有关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不宜再签发逮捕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生效判决直接发布网上追逃。在第一法院已经审结的案件中,已经有两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不如期归案,导致相关判决无法执行。这将极大地影响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影响司法权威。这一难题亟需解决。(记者 赵琦玉 刘冠南 马喜生 通讯员 廖蔚)